开封市纪委监委关于三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为强化惩治诬告陷害行为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树立扶正祛邪、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现将三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张某诬告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民警王某案。
2021年11月,驻马店市平舆县李屯镇居民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因对民警王某办理其故意伤害案不满,多次举报王某对其刑讯逼供,并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民警王某违法办案等违法行为,意图对王某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张某的行为系诬告。2024年5月24日,张某缓刑被撤销,改为执行有期徒刑。
2.花某某诬告顺河区土柏岗乡政府、前朱社区相关工作人员案。
2023年4月,顺河区土柏岗乡居民花某某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被满足,多次举报土柏岗乡政府工作人员王某某、前朱社区工作人员王某利及朱某某等三人冒名顶替将其本人低保金领走。其后至2024年4月又多次以同样问题向上级部门进行反映。经查,花某某行为系诬告,同时花某某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2024年5月,花某某受到行政拘留7日处罚。
3.沈某某诬告通许县育英小学党支部副书记袁某某案。
2023年11月,开封市祥符区居民沈某某因对其妻子所在的通许县育英小学教师晋级工作不满,举报育英小学党支部副书记袁某某在教师晋级工作中以权谋私,将不是班主任的老师评定优秀班主任。经查,沈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7月,通许县公安机关依法对沈某某进行训诫。
祛邪方可扶正,激浊才能扬清。诬告陷害行为既侵蚀政治生态、污染社会风气,又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严查诬告陷害行为、澄清失实检举控告,是规范信访举报秩序、维护良好政治生态的应有之义。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联动、重拳出击,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诬告陷害案件,旗帜鲜明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
检举控告是广大干部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客观真实开展,决不允许别有用心之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持续保持惩治诬告陷害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惩治、绝不姑息。同时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精准规范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予以澄清正名,持续营造“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良好氛围。
来源:清风开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