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分合规“三化”建设】合规展业,杜绝虚假宣传“炒停”!

法律合规部
创建于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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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明确了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同时,还在行业内提出要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推动保险公司在利率下行周期及时调整负债成本。

        针对上述《通知》,近日,诸如“3.0%即将永久性退出历史舞台”“3.0%的储蓄险且买且珍惜”“锁定利率比赚钱更重要”的营销文案在保险销售圈再度流行。在保险从业人员的朋友圈中,与上述内容类似的宣传语还有很多,保险产品“炒停售”又有抬头之势。

       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引导消费者尽快购买的销售行为被称为“炒停售”,该行为一直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近年来,受保险产品升级、激进产品纠偏等因素影响,保险产品调整及停售时有发生,出现部分利用窗口期大力推广老产品,甚至产生销售误导的现象,引发合规风险。

“炒停售”本质是利用了信息不透明,让消费者在紧迫的情况下产生购买的冲动。《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均提到不得以保险产品将停止销售、调整价格、调整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那么,面对产品升级和停售,销售人员应注意哪些行为规范?

销售宣传行为禁止性规定

🚫不得以炒停售或饥饿营销方式销售产品

  • 不得擅自宣称产品停售;炒停过后又宣称延期销售;炒停期间宣传该产品是最好的,新产品推出后宣称新产品更好;以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停售”“下线”“抓住最后机遇”“最后X天”等用语;以限时限量购买为由进行宣传销售,使用“秒杀”“卖完即止”“抢购”等用语。
  • 不得在任何时间节点,通过任何方式发布拼噱头博眼球和炒停产品等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比较

  • 不得将保险产品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如银行、国债等进行简单、片面不实比较,如“结算利率远高于国债利率”,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或变相承诺保证收益。
  •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型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 销售新型产品时,不得混淆保险产品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如使用“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最安全稳健的理财产品”“存入储蓄取钱”等用语。


🚫不得片面介绍产品责任,不得诱导退旧买新

  • 销售人员不得向消费者片面介绍产品责任,如介绍保险产品可“随存随取”但实际上中途退保有损失。
  • 销售人员不得出于个人利益,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原保险合同。


典型案例

 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称“XX产品返还高、司庆献礼,仅售2天,今天不抢,更待何时。

经查,该销售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XX产品仅售2天的消息不真实,存在以不真实信息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当地监管局做出对该销售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三千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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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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