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部等八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21修订)》的通知,结合上级资助政策精神,现将清水河县城关镇第一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家庭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 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 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 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 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 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 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 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 三个等级。
A 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 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C 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 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 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 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 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 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 存档备查。
2、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 请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 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 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精准度。
3、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 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 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 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4、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 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 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信息系统。
四、资助标准
小学非寄宿生每学期:312.5元
小学寄宿生每学期:625元
五、申请方式
1、打印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说明表》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所在学校申请。
2、该政策实行一学年一申请,一学年一认定制度,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或拒绝配合家庭经济情况核实的;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购奢侈品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或学生就学期间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