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经常有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者是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这种情况能否视为保险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又是否成立?
- 代签名效力的司法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 涉诉案例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Z与投保人W是同学关系。
Z向W推销保险产品,但恰巧W在外地出差,于是W让Z到他家中找其妻子收取保险费,并代他在投保书上签名。
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W , 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身,缴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
王某出差回来后,Z某将保险合同及保费发票交给了W某。此后, W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
再后来,W、Z之间的关系恶化,W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 法院裁判意见
客户W在业务员Z代替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业务员Z转交的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业务员Z所实施的代签字行为已经明知。
在此后长达5年的时间里,W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的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Z代其签字行为的追认。
据此,认定W追认了业务员Z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W王某的诉讼请求。
- 温馨提示
规范投保行为是每一位保险营销员及每一位投保客户应尽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