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各类救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是无劳动能力;二是无生活来源;三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受理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审核确认程序
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初审→公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布审核确认结果。
获批后享受待遇
农村集中供养特困每人每年10296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每人每年10296元,城市特困供养每人每年13860元。
否定(终止)条件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一是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是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三是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四是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五是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六是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