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微课堂 纪法随时学|第三十一期

清风农商
创建于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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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丰富廉洁文化宣传方式,进一步促进廉洁思想入脑入心,新乡农商银行纪委办特开设“指尖微课堂 纪法随时学”专栏,全市农商银行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时时处处用纪法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言行,明底线、受警醒,使遵规守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组织纪律常见问题(三十一)

     第五课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否构成集体违纪?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是典型的集体违纪,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同时,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的同时,上级党组织还应当追究党组织的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者解散处理。

      第六课 执行组织决定可以不考虑个人实际情况吗?

      党章规定,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声明;但在上级或本级党委改变决定之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之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包括自觉地服从党组织对自己工作的分配、调动和安排等。如果认为对自己的工作分配不恰当,可以提出意见,如实申述自己的困难和个人意见。但经过党组织考虑作出最后决定时,个人必须服从。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尤其是特殊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这是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危急时刻,党员个人更要有政治觉悟和担当,更要无条件服从决定,勇于挺身而上,敢于迎难而上,不能跟组织讲条件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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