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好“钱袋子”——瑞众保险威海中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清茶
创建于08-16
阅读 277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形式不断变化,犯罪手段多元化,多打着慈善、爱心、互联网等旗号,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防范非法集资知识吧!

非法集资的概念

非法集资: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非法集资人:发起、主导或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0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0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03  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04  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活动典型案例

案例1. 以房养老案

       上海沈某成立、收购上海俐煜金融服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俐煜公司”)、上海灿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宏公司”),以投资经营德国米拉山奶粉、长青发公司等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后沈某又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灿宏公司。

       顾某为获取好处费,在明知沈某通过俐煜公司、灿宏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下,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

       截止案发,沈某共计吸收资金2.98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68亿余元。顾某参与房产抵押17套,帮助沈某吸收资金5450万元,未兑付总额5006万余元。顾某投案后家属退缴2954万余元。

☛风险提示:

       本案是以宣称“以房养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以“房本在家无用”“不耽误自住或出租”等类似话术为借口,诱骗老年人签订房产抵押担保的借贷合同或相关协议,将抵押房屋获得的资金购买其推介的所谓理财产品,借助诉讼、仲裁、公证等手段,非法占有老年人房屋。


☛案例警示:

       “以房养老”作为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缓解社会及家庭养老压力的可行方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然而,很多不法分子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营造“养老恐慌”,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恶意设套,借“以房养老”实施非法集资。老年人需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投资理财时不要盲目被高收益诱惑,同时子女也要关心、照顾老人,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联动起来,最大限度挤压犯罪分子“行骗空间”,让养老诈骗无处遁形,守护老年人幸

福晚年。

案例2. 私募基金变相集资案

       天津中某中基集团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某、岑某、庄某,通过实际控制的上海檀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檀某公司”)、上海洲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某公司”)、深圳市辉某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某集团”)以及合作方北京云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等10多家公司,采用自融自用的经营模式,围绕中某中基集团从事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发行、销售及投融资活动。

       孟某、岑某、庄某指使檀某公司、洲某公司工作人员以投资中某中基集团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股权为名,使用庄某伪造的财务数据、贸易合同设计内容虚假的私募基金产品,将单一融资项目拆分为数个基金产品,先后以檀某公司、洲某公司、云某公司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39只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上述三家公司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39只产品均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相关基金产品由不具备私募基金销售资质的“辉某集团”等3家“辉某系”公司销售。孟某、岑某指使“辉某系”公司工作人员以举办宣传会,召开金融论坛、峰会酒会,随机拨打电话,在酒店公共区域摆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私募基金产品,谎称由具有国资背景的中某中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以虚设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变相承诺保本保息,超出备案金额、时间,滚动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累计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78.81亿余元。

       募集资金转入空壳目标项目公司后,从托管账户违规汇集至中某中基集团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孟某、岑某任意支配使用。上述集资款中,兑付投资人本息42.5亿余元,支付销售佣金、员工工资、保证金17.1亿余元,转至孟某、岑某控制的个人账户及个人挥霍消费3.9亿余元,对外投资17.5亿余元。中某中基集团所投资的项目处于长期亏损状态,主

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截至案发,投资人本金损失38.22亿余元。

☛风险提示:

       近年来个人投资者比例进一步增加,私募基金成为投资者的首选投资方式,但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却打着“私募基金”旗号,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通过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

 

☛案例警示:

       涉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产品虽经登记、备案,但募集、发行和资金运作均违反私募基金管理法律规定,属于假借私募基金经营形式的非法集资行为。判断一只私募基金是否是“伪私募”不能仅看其是否备案,有投资人认为只要备案了就没有违法性,这是投资人容易受误导的地方。

       区分两者的关键要点是,私募基金不得变相自融、不得向社会公开宣传、不得承诺资金不受损失或者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投资者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数,如《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防范非法集资“四看三思等一夜”

▶四看

       ♧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

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

       ♧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

       ♧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

       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注:文中内容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阅读 277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