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丰镇开展了禁止燃放、销售孔明灯专项行动。
镇政府给各村居场、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并利用短信、公众号、微信等平台向村(居)民宣传告知燃放孔明灯的危害,倡导文明祈福。
同时结合往年工作经验对各行政村进行分类处置,把空白燃放记录的牛漏村、七甲村、大洲村、边肚等村庄列为非重点区域,其他有燃放记录的村庄列为重点区域,安排巡查队伍重点巡查,发现制作、销售的一律进行严处,确保无隐患存留。
各村居场分别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安排村组干部、网格员进行无死角巡查,并不定时召开碰头会梳理巡查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采用日报告制及时向镇级上报相关情况,截至目前未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不能控制,稍有不慎,就会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因燃放孔明灯造成的森林、农田、建筑火灾案例比比皆是,容易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与损失,甚至危及生命。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从自身做起,不自制、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安全常伴,幸福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