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解债类”非法集资犯罪

FAF晓保
创建于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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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6日,被告人皮某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后陆续在全国12省38市63县区设立75家分公司。皮某某作为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通过新闻媒体、微信、网站、员工微信朋友圈、抖音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称深圳某实业发展公司是中国AAA级信用企业、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将公司包装为具有经济实力的集酒店餐饮、文化艺术、家居家电等为一体的集团化运营管理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债权置换”“流量变现”名义,虚构能够有效化解、盘活不良债权并从中盈利等事实,要求集资参与人先交付与债权金额相同的置换金以及置换金额20%的手续费,承诺经过一定期限返还集资参与人两倍置换金。集资后,皮某某隐瞒资金用途,以“借新还旧”方式兑付集资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且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被害人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皮某某等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34.88亿元,涉及集资参与人12658人,案发时未兑付9068人、8.93亿元。

裁判结果: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皮某某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封、扣押在案的涉案财产与冻结的银行资产,依法处理后按比例分别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皮某某的违法所得,并按集资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一审宣判后,皮某某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解债类”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全国多地出现所谓“解债机构”,以化解债务纠纷为名,收取高额的置换金或咨询服务费、担保费等,并承诺每月返还收益。而实质上,该类机构不具备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业务的资质,也没有开展真正的解债行为,无任何可盈利性经营业务,无法产生利润,高额回报的资金来源于拆东墙补西墙,其根本目的在于吸收公众资金。当前,工商注册范围没有解债项目,解债公司是严禁注册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初审:丛一

复审:孟煜恒

终审:董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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