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巧菊 女 ,汉族 出生日:1970.1.6日。身份证号:370121197001065643。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西营村。联系方式:15275122737
证人:李宗国,男,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4月23日。身份证号:37011219750423561X 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小南营村。联系方式:15508680867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准予上述证人准予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孙巧菊与刘娟娟准合同一案,案号是:(2024)鲁0112民初10200号,已经贵院受理,由于证人李宗国涉嫌本案事实,对本案其实的认定起到关键作用,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申请证人:李宗国出庭作证。请予准予。
此致
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巧菊
2024年8月12日
申请人:孙巧菊 女 ,汉族 出生日:1970.1.6日。身份证号:370121197001065643。住址:济南市历城区西营镇西营村。联系方式:15275122737
证人:丁振祥,男,汉族,出生日期:1980.12.22日。申份证号370921198012221830 住址:泰安市宁阳县磁窑镇枣庄村。联系方式:18826149315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准予上述证人准予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孙巧菊与刘娟娟准合同一案,案号是:(2024)鲁0112民初10200号,已经贵院受理,由于证人丁振祥涉嫌本案事实,对本案其实的认定起到关键作用,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院正确的认定案件事实。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申请证人:丁振祥出庭作证。请予准予。
此致
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巧菊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