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护

——预防校园欺凌

[太陽]
创建于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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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凌?

      建立在冲突的基础上,是“一个人或一群人,利用自己的力量和优势,在心理、身体和社交关系上,反复压迫那些比自己弱势的人”,
他们所运用的优势,还包括自已受欢迎的程度。

我们应该用什么态度看待欺凌?              

        无论什么原因,任何人都不应该被欺凌。用你希望别人对待你的方式,去对待身边每一个人。

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1.  不做受害者

(1)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2)言语规劝,告诫对方这种行为的不良后果,让对方自行放弃。

(3)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在人多的时候,可以大声呼救,吸引他人注意。

(4)及时向老师、家长、警察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帮助。

2.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财物等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

3.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应对校园欺凌,我们也需要法律保护。部分与校园欺凌有关的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让我们一起努力,创造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我们需要告诉孩子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勇于对校园欺凌说不!愿所有的孩子都能被温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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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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