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调解工作贴近群众、贴近一线,一场场调解也是一堂堂普法公开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执行好、落实好“联户有为 同心善治”基层治理工作法,让村组党员和干部更广领域发挥好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引导和发动嘎查村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分流、及时调处,为平安建设汇聚更多力量。
听:
即倾听,做一个细心、耐心的倾听者。当事人是倾诉者,让当事人说够、说足、说透。对两种类型的当事人要善于倾听:一是苦哭诉性当事人,这种类型当事人心里有很多委屈,需要向我们倾吐,一吐为快;另一种是情绪暴躁性当事人,要轻声细语将他们安抚下来,待他们平静之后,再开始倾听起诉说。在倾听的时候,要注意当事人说话的声调,动作,语言,也有注意自己的情绪变化。
授:
即传授,做一个合格的传授者。矛盾纠纷中,当事人有许多疑问,许多困惑,许多困难需要我们解答和解决。在接待时,应根据他们提出的具体问题予以解释,做一个合格的法、理、情传授者。所谓合格,就是不仅是自己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和法律法规的储备能力者,还要有语言的组合能力和威慑能力。
集:
即收集,做一个善于收集材料和证据的有心人。收集证据是调节矛盾的关键环节,没有充足的证据,在调解时难以控制局面,难以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在信访矛盾纠纷工作中,要注意收集以下材料或证据,一是双方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在与双方当事人接触交谈时,必须留下笔录;二是现场勘察,制作示意图,并有在场人、双方当事人、嘎查村干部签字认定;三是图片资料,包括历史遗留的图片,现场拍摄的图片;四是村组保留的历史文字、表格等档案;五是与矛盾纠纷相关人员的谈话、调查笔录。
告:
即告知,做一个明白人。所谓告知是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者大致了解矛盾纠纷情况后,从控制矛盾扩大的角度和调解程序与法律的角度,让当事人知晓应当知晓的问题。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践中,由于矛盾纠纷除具有隐蔽性,突发性外,还具有反复性,持续性的特点,如不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小矛盾可能激化为大矛盾。当事人对矛盾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程序不了解,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不清楚,对调解协议的作用、效力不明白,这些都需要我们一一告知。
正:
即公正,做一个公正无私的铁面人。要想做到“正”,首先要有公心,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者内心要公,行为要端正。在调解活动中,要防止以下“三大忌”:一忌先入为主。在调解活动中,调解极易偏听偏信,造成判断不准、决策失误,犯主观的错误。调解活动极易受自己经验范式的影响,受沾亲带故、领导意志的左右,这些都是调解工作的大忌。二忌接受好处。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想方设法采取送礼、请吃等形式,达到左右和控制调解工作人员的目的。三忌公开泄露当事人隐私。任何人生活中都有一些不想让他人知道的隐私,尤其家庭婚姻类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人员不能将当事人的隐私泄露出去,特别是在调解工作中,给予起码的尊重。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贵在“及时”和“就地”。要把好矛盾风险源头关、监测关、管控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努力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