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树"动粗" 一群众被罚300元

陈凌越
创建于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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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画水中队查处一起损害古树名木案,违法当事人被处罚款300元。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东阳市画水镇某村一古树被铁丝捆绑“禁止游泳 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和救生用竹竿。经询问,当事人未能出示相关审批手续,执法队员立即要求当事人拆除铁丝并予以立案调查,发放调查询问通知书,同时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据悉,该古树为树龄230年的樟树,为2018年东阳市人民政府挂牌。画水中队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遏制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呼吁:请市民同执法部门一起携手,共同保护古树名木,一旦发现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可立即上前制止,并拨打12345热线举报。

法条链接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采挖或者挖根、剥树皮;(二)非通透性硬化古树名木树干周围地面;

(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烟、采石、倾倒有害污水和堆放有毒有害物品等行为;

(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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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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