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逃生通道,守护生命安全

默默
创建于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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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畔新城社区联合派出所,园区物业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紧急会议,吸取昨天火灾教训,要求物业加上排查安全隐患,严禁在消防通道内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日常严格按照制定的方案执行,进行排查,并留存记录。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建筑内部正常疏散逃生用的走道和出口,它们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至关重要。但一些居民把杂物堆积在楼道等原因,使安全出口处于被堵塞、锁闭等状态,极大地危害到员工在紧急状况下的疏散逃生。

       生命通道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员安全撤离、救援车辆通行的通道。它可能是楼梯、走廊、安全出口,或者是消防通道、应急车道等。生命通道既是紧急情况发生时的逃生通道,也是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

        “生命通道”是保障安全生产的底线,如果“生命通道”不畅,就会错失最佳逃生、救援、救护的时机,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惨剧。如何保障“生命通道”的畅通,有哪些法律规定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车道指火灾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往往设置于建筑外部,与小区、厂房、公共建筑的行车道路、市政道路相结合,是实施灭火救援的“生命通道”,然而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为图一时之便,无故占用消防车通道,对消防安全、消防救援造成重大隐患。

普法时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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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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