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山阳 廉洁聚“焦”一一焦作分行纪检工作期刊(2024年第29期)

焦作
创建于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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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分行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廉洁警示教育——参观焦南监狱

      为落实省行“510”廉洁警示教育工作安排,深化全行管理人员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推动清廉分行建设,弘扬清廉文化,助推精品分行;不断加强我行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切实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永葆廉洁清正的政治本色。

      2024年7月30日,焦作分行组织全行管理干部开展“以案为鉴知敬畏,以案明纪守底线”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参观焦南监狱。焦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徐春柯携党委班子成员、全行中层管理干部共计86人参加活动。

      在监狱干警的带领下全体人员分别参观了生活区、工作区、学习区、会晤区等各个监区,直观感受服刑人员在狱中改造和劳动生活的情景,零距离感受“高墙电网”的铁窗生活,感受犯罪服刑人员铁窗内外生活的巨大反差。

      在警示教育厅,两名职务类犯罪服刑人员讲述了自己如何从领导干部职位一步步沦为阶下囚的跌宕人生,这些曾经的党员干部,本应在岗位中不断提升人生价值,但却因为贪欲放松了警惕,偏离航道,锒铛入狱,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也给身边亲人带来了巨大痛苦。真实的案例直击灵魂深处,他们发自内心的忏悔给现场每一位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带来了巨大的心灵震撼。

      通过此次警示教育活动,全体管理人员直观感受到了“贪与廉”“黑与白”两种截然不同的人生选择带来的巨大反差。大家纷纷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以案为鉴、严格自律,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越红线;带头以身作则、从严要求自己、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做到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下一步,焦作分行党委将继续按照省行“510”廉洁警示教育要求,进一步持续开展分层分类警示教育,推进清廉工行建设,营造工行清廉文化,保障焦作行在建设精品分行之路上朝气蓬勃、行稳致远。

2024年8月1日,焦作分行纪委办公室党支部组织进行“双提升”集中学习

      会议首先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支部书记领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与会人员共同学习《河南分行党委关于新时代新征程推进“四大工程”建设清廉工行的实施方案》以及《河南分行纪检工作动态(2024年第26期)》。同时对二季度纪检专业考核评价进行详细反思复盘,讨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下步工作思路与工作方向进行梳理分析。会议还对总行“第一种形态运用管理手册”进行了研讨学习。        

       纪委办负责人对近期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进一步强化理论与专业能力的学习,提升专业本领和履职能力。

      二是进一步梳理存在的问题短板和不足,提高基础工作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严格要求自身,将细致深入的工作质效体现出来。

7月29日班后,解放路支行召开党总支扩大会议:一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报》。二是学习《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中的第十篇“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P159~172)和《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中的第五篇“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规党纪笼子”(P81~96)。三是集体研究焦作分行第五届职工代表支行选举人员事宜。四是纪检员安排“账户使用要规范杜绝出借和套现”警示教育短视频学习,并要求月底前全员完成。五是行长靳春艳安排部署本周重点工作。

      7月29日上午,环东支行召开党总支支委会议:一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习近平在二十届三中全会上讲话《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二是集中学习《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看党员如何廉洁自律》、《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第六篇,并进行交流讨论;三是研究讨论焦作分行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支行代表选举事项。随后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对本周及月末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7月30日下午,修武支行召开党总支会议:一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集体学习“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的说明”、《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之“三、“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并进行交流讨论;二是学习《“清风山阳”焦作分行“510”廉洁警示教育工作简报(第8期)》,研讨参加市行“沉浸式”警示教育活动感受,推动廉洁教育活动;三是强调组织“账户使用要规范  杜绝出借和套现”警示教育习;四是集体讨论拟定修武支行强化队伍建设考核办法;五是部署近期重点工作。

      7月31日上午,沁阳支行召开党总支会议:一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第二部分“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内容、学习《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公报》内容,并讨论发言;二是再次学习《焦作分行纪委协助党委强化“第一种形态”运用工作实施细则》,加大第一种形态运用;三是研究焦作分行第五届职工代表人选事宜;四是安排布置支行近期重点工作。

      7月29日班后,孟州支行召开全行大会。一是投票选举焦作分行第五届职工代表大会支行代表,做好选举全程监督。二是宣讲支行社保卡、普惠贷款等激励政策。三是开展员工异常行为警示教育,学习“三十个严禁”、“三典型”高风险异常行为等,强化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四是全行启动与中国人寿“星火江炬   共创共赢”治动。

      7月31日上午,孟州支行班子召开工作周例会,汇报前期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安排支行近期重点工作。

      7月29日,博爱支行召开周例会。传达了《关于开展“三典型”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治理。再次强调了做好防范,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性,提醒班子成员强化全行员工合规意识,消除酒驾隐患,实现违法行为清零。班子成员对上周工作进行汇报复盘,对本周重点工作进行讨论部署。

      7月31日下午,温县支行召开党总支会议,集中学习并安排重点工作。一是落实第一议题。学习《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就当前经济形势和下半年经济工作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二是学习《习近平关于金融工作论述摘编》第十篇;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论述摘编》第七篇。三是安排向市行推荐培训师人选,要求认真遴选,加强重视。四是研究召开第四次青年员工“四项产品”营销PK赛复盘会,坚持以鼓励为主,增强拼抢意识。五是安排部署开展规范化的防汛抢险演练,要求严肃演练纪律,把演练当实战,增强应急能力。六是研究部署在支行开展作风整顿,要求对照上级行文件中列明的不良行为,结合实际把整顿做实做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来源:新华社)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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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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