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处理种类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行为(共11条详见文件)
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等;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等;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跑;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处理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3.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处理权限(详见文件)
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复核与申诉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处分后果
1.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2.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3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4.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依法判处刑罚的
1.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2.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3.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详见文件)
以上是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内容简要概述,具体条款和细节可以查看文件,获得最新、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