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廉说】第7期: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合规知识搬运工
创建于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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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中国 S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上海保险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徐某乙系S 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 9 人系S 公司现代部业务主任。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年4月至 6 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 S 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徐某甲、 朱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 1 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 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 S 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 184.8 万余元。同时,还查明刘某某、徐某丙等 2 个团伙(另案处理),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上述 3 个团伙共骗取S 公司新进业务人员津贴800余万元。此外,“保险黑产”犯罪活动还造成S 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 3000 余张、保单金额达 1000 余万元,使部分投保人保单权益遭受侵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 年6 月至12 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案对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等 44 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 月至1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先后对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等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条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职务侵占    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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