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今日,移动互联网通信工具不仅走进了千家万户,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进入了企业单位,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对保密工作而言,这一“利器”却是一柄“双刃剑”。当前,以微信为代表的互联网通信工具已成为失泄密案件的“高发地”,在日常工作中用好管好微信等社交软件,自然成为各级机关企业单位保密管理的基本功。
微信泄密的特征
微信作为互联网应用软件,集通信工具、传播媒介、社交媒体、应用平台等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庞大的用户基础。因此,微信泄密作为网络泄密案件的一个类型,违法行为更具复合型特点。
传播的迅速性。与过去人们通过浏览互联网网站获取资讯的时代不同,在人人都是公共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的时代,微信的即时通信和传播特点使得信息资料能够极快速地向大范围传播,使知悉人数短时间内呈几何级增长。
过程的不可控性。在许多企业单位,微信深度融入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通过微信传递文件、发送通知、沟通工作、宣传业绩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其工作中使用频繁、应用广泛、融入度深的特点为泄密提供了多种方式和渠道,在应用过程中因盲目、麻痹、大意而导致的失泄密案件屡见不鲜,相较于过去的互联网网站、信息设备等,微信办公过程中的泄密风险更加难以控制。
隐患的长期性。互联网是复杂开放的巨系统,任何信息资料在互联网世界经过,都将“雁过留痕”,难以彻底清理,一些明星“秒删”微博仍为网友所“捕获”即是例证,何况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复杂性和技术的隐蔽性、局限性,即便作出清理,技术优势者仍能将其恢复。同时,微信的自动存储和备份功能,为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传输又留下了一道“痕迹”,增加了隐患。
主观的“错觉感”。微信不同于网站、微博,仅部分功能具有直接的“开放性”特点(如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其主要的通信功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具备基本保密常识的人断不会通过微博、网站发布国家秘密,但很可能铤而走险通过微信传输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往往因为主观上对微信抱有错误的“安全感”,对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正确的认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造成泄密后果,在“一知半解”和“安全错觉”下导致泄密案件发生。
微信泄密案例,警钟长鸣
案例一
◆某党政机关负责人王某在参加涉密会议期间,通过微信将2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发送给家人,后被家人进一步转发。此外,王某还将1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带回家,被家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分析
◆本案暴露出的问题是个别干部职工保密意识淡薄,对微信泄密危害认识不足,违规使用微信传递涉密会议材料,违规将涉密会议材料带回家中,导致涉密会议材料失控,危害了国家秘密安全。
警示
◆ 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处理涉密会议事项,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案例二
◆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写材料时,为图方便,对涉密文件拍照、扫描,并上传至微信的图文识别小程序,将图片转为文字输出。事件发生后,赵某受到了相应处分。
分析
◆赵某错误地认为未将涉密文件发送给他人的行为是安全的,但实际上,赵某的行为导致了涉密信息上传互联网,危害了国家秘密安全。
警示
◆ 办公人员应当牢记并严格遵守“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准则。
案例三
◆某企业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给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肖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并调离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分析
◆本案基本情节是有涉密事项需要向领导请示、汇报,但领导不在单位或本地,当事人擅自使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上级。
警示
◆ 要加强干部职工保密教育,深刻认识微信办公的开放性质,严格保密管理。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特殊、确有需要的,可以在控制范围内组建工作群,交流内容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信息。要加强涉密载体管理,严格智能手机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风险隐患。
微信等社交软件“十个严禁”
1.严禁使用手机、微信等工具拍摄、存储、处理、传输涉密敏感信息(含文件、图像、视频、音频资料等)。
2.严禁使用图文识别小程序等工具对涉密敏感信息进行拍照、扫描、文字转化。
3.严禁采取遮掩涉密标识的方式对文件进行复制、扫描、拍摄。
4.严禁使用微信安排布置、汇报传递涉密敏感信息。
5.严禁通过微信工作群传播、发布、转发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相关信息。
6.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位和涉密会议、活动场所。
7.严禁在存放涉密载体的场所进行视频通话、拍照、录音和录像。
8.严禁将手机连接涉密网络、公司内网及相关设备。
9.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进网许可的通讯工具。
10.严禁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