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房东注意啦!
近期
多名房东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
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果你有正在出租的房屋
请一定要按照规定
登记承租人信息!
警示案例
6月17日,松山派出所对滨岐社区辖区出租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房东卓某銮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陈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月16日,松山派出所民警对滨岐社区辖区开展“福州e体+”小程序自主采推广时,发现承租人艾某涛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且拒不改正,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艾某涛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及时采集并依法报送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出租人、用工单位等义务人
可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跳转至
“福州e体+”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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