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伍声2009
创建于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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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1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安文街道升放气球活动中违反升放系留气球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未安排专人值守,该行为涉嫌违反《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升放气球必须由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现场应当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的规定,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4月25日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证书编号:112018006),且在有效期内。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在磐安县安文北街66号、海螺桥、宝龙广场和新市路四处地方各设置了2个系留气球,共计8个。2024年4月18日下午,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磐安县海螺桥和新市路两处地方升放气球时无专人值守。经现场勘验,当事人当日设置的8个系留气球,均用红色尼龙绳固定于栏杆上,顶端为一红色气球,球体上无识别标志,球体下方为红色条幅,条幅内容为“热烈祝贺安文陈氏第二十一届续谱圆满完成,磐安县安文陈氏总谱董事局”,条幅下端印有“禁拉防拽,扯绳危险,义乌市宏泰气球有限公司,电话:18606795911”的黄色字样。上述8个系留气球直径为1.8米,容积为3.05立方米,内部充装气体为氦气,升放高度为15米,与县气象局升放气球活动审批内容一致。此次升放气球现场负责人为张凯,现场检查时无专人值守。

鉴于当事人在升放系留气球活动中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现依照《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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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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