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普法宣传,提高企业环保法治意识,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解读,希望相关企业以案为鉴,扎实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案情事由
经检查发现某单位正常生产经营,主要通过氟利昂(ODS)催化进行冷冻生成,从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案与相关材料,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某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对此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案情查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突发事件应急类)进行核算。2024年7月25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对某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
普法小提示
某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违法行为。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的规定。
队您一言
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充分暴露了相关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单位违法行为主要原因是,该单位主要通过氟利昂(ODS)催化进行冷冻生成,从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方案与相关材料,也未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上述行为未按照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应提高生态环保意识,加大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治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高依法治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