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14年2月,Q市Y公司向G银行申请8000万元贷款,用途为购买原材料。时任G银行业务部客户经理J某在对该笔贷款贷前审查中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进行尽职调查,亦未核实公司记账凭证、账簿等相关材料及贷款的真实用途,便出具该贷款的申报材料。
之后,该项目上报上级行信贷审批会进行审批,当会议主持人询问J某是否核对了原始票据时,J某表示对贷款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状况等贷款资料均核对了原始票据并实地核查,贷款资料均为真实,隐瞒其出具的申报材料为虚假的事实,并致上级行同意向Y公司发放该贷款。Y公司取得贷款后,用于偿还法定代表人J1某个人债务,未用于购买原材料。最终,Y公司无能力偿还贷款。
二、法院认定
经法院审理认为,J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刑事处罚
J某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处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