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社会原理(连载72)

戎小捷
创建于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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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古文明社会所属类型、形态的举例分析


   在第九章第2节中,我们曾大致讨论了一下从哪几个方面着手来考察一个当代文明社会的类型,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分析一下几个典型古代文明社会所属的文明类型及文明形态。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古埃及文明。古埃及社会应该归入哪一种文明类型呢?我们先从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上来考查,看看在古埃及的法律制度中是哪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规则或派生规则占据着主导地位。首先看财产法。在古埃及,全国的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古代社会中最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归最高的行政首领——法老所有。法老再将土地以赏赐的方式或俸禄的方式分配给寺庙及官吏。显然,这符合行政系统中由最高“共同意志”占有全部财产的规则。其次,法老在埃及社会中,不仅是最高行政长官,同时还是国家的最高祭司和最高法官,这也符合行政系统的内在要求。我们再来看一下刑法。在古埃及刑法中,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也就是暴动或叛变(不服从命令听指挥),这恰恰也是行政系统占主导地位社会的重要特征。

同样,在契约法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例如,博克霍利斯(公元前8世纪)时期的法律规定,借款每年的最高利息为30%(借谷物最高利息为33%),但这是针对一般债权人(市场系统中的人)来规定的,而对官吏(行政系统)及寺庙(附庸于行政系统的理念系统)来说,则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再比如,债权人不得强使债务人以耕畜和家具作为抵押品,但国王和寺庙同样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最后,古埃及法律规定,凡属转让重要财产(包括最重要的财产土地),都要在地方或中央官署达成书面契约,并由官方书记员登记备案,以此来保证行政系统对市场系统的全面监督和控制。而在婚姻、继承法方面,则实行由官方司法判决宣告离婚的方式,禁止以任何理由不经官方司法判决就宣告遗弃妻子的行为;在继承方面则无论哪一种继承方式,继承人及继承事实都得通过官署登记备案。(以上参见,《外国法制史》第一章第一节,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二版)

当然,除了从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出发来进行分析之外,我们还可以从遗存的建筑物上来进行分析。例如著名的法老陵墓——金字塔,以及著名的神庙建筑,等等,都昭示了行政系统及附属于它的理念系统在当时社会中的强大主导地位。这些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我们就不详细讨论了。最后,我们还可以从一般中下层人民的观念意识中,看出行政系统(王权)的力量和影响。例如,在古埃及文学作品的描述中,我们经常读到大臣们“匍匐在国王面前”、“再度匍匐在地”、“他们再度匍匐在国王面前”的描述。而在遗存下来的大量墓志铭上,我们也能看到墓主们在得到国王赞赏及赏赐时的愉悦、自豪的心情:“国王赞赏我”、“王上无比地赞赏我”、“我的作为使王上无比地赞赏我”、“他对我比任何他的臣子都满意”、“我在王上心中很杰出,因为我令王上心满意足”、“我在他(王上)面前表现优良,……他指派我为侍卫长,赐给我100人作为报偿”、“他(王上)又给我一根金的弯棍,一把金制的刀鞘、一把匕首和一件……”等等。我们知道,由于墓碑是要立在墓前供人观看的,因此上面所用的赞词(不论是否套语)自然也应符合当时社会上流行的价值观念,由此我们可知当时行政系统的强大影响力。

并且,这个影响力一旦时间久了,就必然会传递到整个社会的教育体系中。在一份学校中用来教学生读写的文献上,我们可以看到古埃及的老师们对学生们的谆谆教诲:“人一从他母亲的腹中出生,就得服从他的上司。”“(在反复详细描述了农民和士兵的艰辛生活后)做一个书记(官员),就可以不用负担劳役,不参加所有的工作。他不用锄地,也不用扛篮子。做书记可以使你不用划桨,不用受苦。你不会有很多主子,也没有一大群上司。”“一个书记可以指挥所有人工作。他不缴税……”结论自然是“要做一个书记,他指挥一切的工作。”(以上参见《尼罗河畔的文采》、《法老的国度》等)

我们再来简单分析一下古埃及所遗存下来的那些庞大的神庙。这些神庙的存在是否意味着古埃及是理念系统占据强势地位、或至少是与行政系统平起平坐的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这些神庙中有许多本身就是与金字塔相配套的祭祀法老的陵庙。其次,这些神庙供奉的是多神,而不是统一的、唯一的神。换句话说,庞大的神庙象征着风俗传统的力量,而不是理念系统的力量。古埃及刚脱离原始社会,因此风俗传统的影响还是十分强大的。另外,我们还可以看一个旁证,那就是古埃及历史上多次被外敌入侵,并多次受到外来宗教的影响,每一次,古埃及都很包容地接受这一切,而理念系统占主导地位的文明是不会如此的。实际上,当埃及在公元8世纪最终被伊斯兰教文明征服后,它也依然是伊斯兰文明众多国家中相对较世俗化的一个国家,这也是因为古埃及强大持久的行政风俗影响的结果。

   但在古埃及,市场系统是否就不存在,或一点影响力也没有呢?不是的。首先,市场系统中的各种各样的交换形式,如买卖、借贷、租赁、抵押、担保、合伙等等,均已出现在古埃及的法律条文中,而除了官吏的俸禄田之外,一般人的私有田地(虽然名义上归国王法老所有)已经可以买卖流通。而且,在继承方式上,除了法定继承之外,可有部分财产作为遗嘱继承(在墓志铭中甚至可以看到少量完全遗嘱继承的例子,如某妇女完全剥夺其子女的继承权、某男子偏爱其幼女而明确表示她有权继承自己的全部财产),这一切都表明了市场系统在古埃及社会中的影响力。当然,这种影响和行政系统的影响比起来还是十分有限的(比如,在刑法中还未出现赎罪金的形式)。综合以上各方面的考察,我们可以大致判断出古埃及社会是一个行政系统占强势地位的文明,并且其文明社会的形态很可能是行政811式,至少是行政622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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