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套现等四类员工异常行为的风险提示

新民杨丹明
创建于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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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在总省市行党委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级机构积极发挥员工异常行为“网格化智能化”排查管控机制,全行整体异常行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支行异常行为已实现“全部清零”且未发现新增。但监测发现,个别员工信用卡套现、出借账户、过度担保、异常借贷或投资等行为增加,明显呈上升趋势,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异常行为管控,现将有关风险表现形式提示如下:

一、信用卡套现

        1.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偿还个人债务、过度追求生活品质、博取投资收益,利用信用卡套取资金。

        2.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以卡养卡”,甚至申请、绑定第三方机构POS机并“自刷自收”,循环操作,为本人或帮助他人套取资金。

        3.在应当知情情况下,将本人信用卡出借他人用于套现。

        4.在同一或同类商户频繁大额支付,长期接近满额透支,或存在支付资金回流等可疑交易,且无法出具信用卡消费对应的发票、物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长期套现,可能演化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办理POS机具用于信用卡套现,可能被指控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二、出借账户

        1.将本人账户(卡)提供给他人或将本人电子银行用户及支付介质交由他人使用。

        2.违规通过本人账户(卡)代他人划转或接收资金,帮助他人过渡资金或规避监督。

        3.为完成储蓄存款、代发工资等任务指标,将本人账户(卡)提供给客户,用于接收存款资金,增加代发工资人数和金额。

        出借账户,严重的后果是演化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可能被指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三、过度担保

        1.超过自身经济实力向他人提供担保或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

        2.为他人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高利贷”渠道借款提供担保。

        3.将本人身份证件借予他人,被用于担保。

        4.未履行担保责任,被外部投诉或内部反映存在经济纠纷、被追债,或已涉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超过自身实力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员工中,已有多人的工资账户被冻结和扣款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异常借贷或投资

        1.超出个人经济实力借贷、投资、集资投资或代他人投资股票、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基金、外汇、贵金属等。

        2.将本人贷款资金用于投资、出借他人或流入其他违规领域。

        3.通过非法借贷平台获取大额资金。

        4.向同事、下级、服务对象大额或频繁借款。

        5.因无力偿还大额借款,被外部投诉或内部反映存在经济纠纷、被追债,或已涉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异常借贷、投资失利、负债累累后,员工为借新还旧,说谎、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可能被指控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犯罪。

五、将贷款用于非消费用途

        行内消费类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取现、急用钱、现金分期、个人信用贷款(融e借)、抵(质)押贷款等;行外消费类贷款包括:度小满、360借条、京东金条、微粒贷、借呗以及行外信用卡额度等非住房、非经营性质贷款。

        1.员工使用消费类贷款买卖资本市场产品,如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上述行为既属于员工异常行为、同时涉及违规;如员工发生相关行为,将被纳入持续关注人员名单,并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2.员工使用本行信用卡透支取现或急用钱等行内消费类贷款资金,偿还其他信用贷款(含信用卡欠款)等。上述行为既属于员工异常行为、同时涉及违规;如员工发生相关行为,将被纳入持续关注人员名单,并依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受到责任追究。

        3.员工使用度小满等行外消费类贷款资金,偿还其他信用贷款(含信用卡欠款)。上述行为属于员工异常行为;如员工发生相关行为,将被纳入持续关注人员名单,进一步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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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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