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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行,文明交通—洪水镇民族幼儿园暑假交通安全宣传

创建于07-20 阅读533

为了加强对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教师、家长和幼儿假期出行安全,洪水镇民族幼儿园现对交通安全做以下宣传:

安全出行

安全出行,从我做起!我们每个人都要遵守交道规则。

第一、过马路时不能闯红灯。

第二、不能随意穿过机动车道。

第三、过马路时,不能横冲直撞。

第四、不能和小朋友在马路,上追逐打闹。

第五、乘车时,不能把手和头伸出窗外。

第六、在等公交车的时候不能追逐车辆。

第七、未满十二周岁,不能骑车上路。

第八、不能在停车场玩耍逗留。

第九、不能在汽车盲区内活动。

倡导文明出行

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文明出行,不闯红灯、不随意变道、不违章停车、不超速等,做一个文明有礼的人。

乘车安全

1.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请您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2.驾乘汽车,无论是在车辆前排还是车辆后排,请您规范使用安全带。

3.驾车人和乘车人、家人、同事、朋友之间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帮助他人养成“带头盔、系安全带”的好习惯。

4.全体教职工和家长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以身作则,劝告身边的电动车驾乘人员出行过程中一定要佩戴安全头盔,给孩子做好榜样。

5.文明出行,拒绝酒驾,全体教职工和家长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驾,保障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与“罪”相连,

“驾”与“家”同重,

无论何时何地、何种情形,

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孩子们的健康安全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是我们共同的目标,让我们共同携手,做好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为他们的出行创造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

编辑:汪鹏霞

初审:何金秀

终审:何长东

2024年7月21日

洪水镇民族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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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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