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重点解读
《条例》第五章“其他规定”,对《条例》所涉及的概念,预备党员违纪的处理,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违纪后死亡党员的处理,违纪行为责任人员的区分,主动交代,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计算,违纪所获利益的处理,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取消,总则的效力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五章内容相较于2018年版,新增了三条,修改了六条,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定。新增第四十一条关于受处分后职务、职级等方面调整的规定,是对现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制度的匹配适应。新增第四十六条关于党纪处分到期后无需履行取消处分程序的规定,是对多年来的处分执行惯例的加以明确。新增第四十七条,明确《条例》所称以上、以下一般均含本级、本数,与《刑法》总则中有关规定相一致。第三十九条修订将“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修改为“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删除了其中“直接”两个字,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这一调整也符合监督执纪工作实践,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的条件提出异议,并认为自己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