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仙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党纪条例专题学习大会

创建于07-16 阅读274

7🈷️15日——7🈷️19日为期一周的党纪条例集中学习大会今天在鹭鸶港初中如火如荼地进行!鹭鸶港初中、石口初中、乌泥初中三校全体党员及党员干部在邹峰书记的带领下,认真学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虽然天气炎热,但还是挡不住我们学习的热情。 首先,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章 中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指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接下来,乌泥初中书记舒晓明跟我们解读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其中第二十八条中提到,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对具有中共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行为,在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情形把握:

一是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

二是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

对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是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有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有可能被人民法院作出单处罚金的有罪判决的。

三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认为该党员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且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但此种情况应当严格把握处分档次,一般应当开除党籍。


接下来各位党员教师及干部纷纷填写个人检视问题清单,各自就自身的不足和问题都写出来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最后,邹峰书记做总结,并把各自的问题清单整理并汇总打包。

阅读 274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