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保险欺诈,共筑金融安全

华安保险信阳中心支公司
创建于07-16
阅读 355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近年来,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也逐渐加深,购买保险来规避风险,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同时,保险欺诈事件也层出不穷。据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测算,全球每年约有20%—30%的保险理赔涉嫌欺诈,另有国内相关研究报告指出,我国车险领域的欺诈渗透率约为20%。

      保险欺诈事件频发,保险公司深受其害。为了打击违法犯罪,整治保险诈骗灰黑产,保险业反保险欺诈正在形成“监管引领、机构为主、行业联防、各方协同”四位一体的工作体系。

      4月1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起草《反保险欺诈工作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6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决定自2024年4月底至11月底,开展为期7个月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保险行业积极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的倡议书》(简称《倡议书》),表示保险诈骗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保险诈骗再出新招:

推广费被“看上”

案情经过:

       某保险公司为推广业务,特推出了一款“新用户仅需0.01元可保险7天”的保险产品。但在近期,保险公司发现了大量异常保单,且多为凌晨大量投保,投保地区为偏远地区,客户投保IP地址和支付账号高度集中,手机号大量重复,于是工作人员怀疑有不法分子借机牟利并报警。随后,民警对其进行调查,果然发现不少“猫腻”。

       据悉,该保险公司通过正常招标与一家广告公司达成推广合作,推广结算价格为每笔有效保单1.5元至2.5元,但该广告公司将一部分推广业务转包给了另一家科技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该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姜某,还是该保险公司的推广经理。

       姜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管某,让其帮忙刷单,而作为日常经营大量所谓的“薅羊毛”福利群的管某,通过让群内人员发送个人身份信息来获取“新用户福利”等进行返利,这一操作也让管某掌握了大量个人身份信息。

       在接到姜某的“刷单需求”后,管某便利用收集到的他人信息进行虚假投保,随着投保人数的增加,两人也成功骗取了保险公司的推广费。公开信息显示,短短数月时间内,两人就非法获利80余万元。

       目前,管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姜某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移交至外省相关公司属地警方。

险企“内鬼”频出:

佣金、激励费用等成诱因

       张某是某保险公司的老职员,从事保险业20年,对投保、审核、理赔等流程了如指掌。一次偶然机会,他发现由于数据信息资源不能及时共享,一个投保人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住院津贴,因而一次保险事故可以获得不同保险公司的多次理赔。

      看到利益点后,张某就先后诱导、介绍亲戚、朋友等20余人一次性购买了10余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然后造成受伤住院假象。据悉,张某伙同他人共骗取保险公司住院津贴等费用合计220余万元。期间,张某还获取违法所得20余万元。

内部风险提示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机构应合理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欺诈风险控制点,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执行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将欺诈风险管控覆盖到各关键业务单元,强化承保端和理赔端风险信息核验,提升理赔质效。

       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机构应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健全人员选任和在岗履职检查机制,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开展从业人员异常行为排查,严防内部人员欺诈。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保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与业务相关的外包服务商,加强反欺诈监督。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旨在帮助消费者在面临意外风险时获得经济上的保障,而不是获取个人不当利益或成为“逃避责任”的工具。在行使索赔权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告知,并提供真实的理赔材料,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不要为非法转移风险,刻意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让公平与正义在阳光下运行。

反保险诈骗,我们应做到

(一)投保过程中遵守如实告知义务,确保个人信息资料真实准确。

(二)妥善保管保单和个人信息,避免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第一时间通过正规渠道报案,如实提供案件信息,积极配合保险事故调查。

(四)不存侥幸心理,坚决抵制不法利益诱惑。

(五)一旦发现保险诈骗线索信息,及时向有关保险机构举报(华安保险举报电话:95556)。涉及保险诈骗罪的,可向公安机关举报。

阅读 355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