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2024年法治小课堂第十三期

法治演武
创建于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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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飞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频频发生,诈骗手段花样百出。为提高广辖区居民的“防诈反诈”安全意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2024年7月12日,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联合长治市诚鑫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法治小课堂第13期(总第52期),本期为大家普及反诈骗的法律知识。

精彩讲解

06:07

主题讲解

英雄南路街道南街派出所程文慧民警同长治市诚鑫法律服务所张建林律师,一起向居民普及反诈骗知识,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账户和电话卡均属违法行为!每一张“被出卖”的银行卡、手机卡,可能就是电信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可能就存储着千百个受害者信息。管理好个人“双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同时,这也是切实保护自身信息及财产安全,避免成为下一个电信诈骗受害者的重要手段。

法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明确规定: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法律宣传

社区普法文明实践员联合英雄南路街道南街派出所开展《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法治小课堂普法活动,重点向居民讲解了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特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惯用的作案手段和预防技巧等,引导居民群众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此次的反电信诈骗法治宣传工作进一步织密了反诈宣传防护网,切实增强了辖区居民识骗防骗能力,宣传效果显著。下一步,演武社区将继续做好反电信诈骗的普及工作,以“全民反诈”推动实现“天下无诈”,为构建全方位、广覆盖的反诈宣防体系,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法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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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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