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学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期

Barala
创建于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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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日,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三次修订《条例》。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特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周一学”专题栏目,内容将以每周连载的形式带领广大党员干部逐章逐条、逐字逐句研读《条例》,共同学《条例》、知党纪、强信念、守初心。

      今天学习《条例》第三编   附则

第三编   附  则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内容来源于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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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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