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学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期

Barala
创建于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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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1日,中共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第三次修订《条例》。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特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每周一学”专题栏目,内容将以每周连载的形式带领广大党员干部逐章逐条、逐字逐句研读《条例》,共同学《条例》、知党纪、强信念、守初心。

      今天学习《条例》第二编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十一章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内容来源于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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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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