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小课堂2024年第一期——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节选)

美友495653146
创建于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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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及其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反对形式主义,重在解决作风飘浮、工作不实,文山会海、表面文章,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等问题;反对官僚主义,重在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

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具体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不做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

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

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以致决策脱离实际,没有针对性,成为不接地气的“空中政策”和相互打架的“本位政策”;在政策执行中不注意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反映,不了解具体落实情况,搞机械执行。

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没有做到不发不切实际、内容空洞的文件,不开应景造势、不解决问题的会议。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

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该内容为此次修订《条例》新增。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督查检查考核等过多过频,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摘“指尖上的形式主义”,以及抓工作简单机械、工作过度留痕、任务层层加码。

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围绕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为基层减负多次印发文件,推动把党员、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地方逐级拔高标准、搞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或者层层压缩任务完成时限、不顾实际强推落实,看似层层传导压力,实则违背规律、急躁冒进;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以微信工作群、政务应用程序上传+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看似注重工作程序,实则把“痕迹”当“政绩”。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

二、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将受到相应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这里的“报告”,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上级”,既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等,也包括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部门等,不仅仅局限于上一级。“应当报告的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实践中,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果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掩盖问题、隐瞒实情,则要给予更重处分。

三、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情形和

处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的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实践中,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进行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定,该降低工资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定“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理。诸如此类行为,都属于执行党纪失职。

《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不得擅自批准的事项。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考核等次作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

四、对统计造假的处分规定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统计造假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是指统计失真、统计失实等统计资料、统计信息、统计数据的造假、弄虚作假,是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不符合统计原则的行为。

常见的统计造假行为主要表现为地方党委、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报意、指使、强令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等;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等。

监督执纪工作中,应统筹考虑统计造假问题成因、数据失实程度、造成影响后果等因素,严格区分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失察失管与违法干预等不同情形,对存在领导授意、权力干预、“数据寻租”等情形,即“以决策为中心”导致的统计造假问题,按照“谁决策谁担责,决策者重、实施者轻”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对存在贻误工作、玩忽职守、失职失察等情形,即“以执行为中心”导致的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离统计违法点越近,责任越重;离统计违法点越远,责任越轻”的原则进行追责问责。

对于利用虚假统计资料获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关于“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针对的是对于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包括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3种情形。“对统计造假失察”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认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地方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本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本地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承担失察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系领导责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系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承担失察责任,且未达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承担失察责任程度的,该部门、单位负责人系直接责任者,只需追究其党纪责任即可。

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统计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

五、生活纪律是什么,违反生活

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己,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党员如果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

  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

  值得留意的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规定,但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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