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尖微课堂 纪法随时学|第二十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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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丰富廉洁文化宣传方式,进一步促进廉洁思想入脑入心,新乡农商银行纪委办特开设“指尖微课堂 纪法随时学”专栏,全市农商银行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时时处处用纪法尺度衡量和校准自身言行,明底线、受警醒,使遵规守矩成为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政治纪律常见问题(二十六)

       第五十一课 在涉外活动中言行不当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在主观上是否区分故意与过失?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重处分。我们认为,该违纪行为强调的是以危害结果来判断是否需要给予党纪处分,也就是说没有损害党和国家利益、尊严的危害结果,一般不追究党纪责任。但是条文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并不严格区分是故意行为还是过失行为,言行不当可能是故意为之,如在一些国际会议上对一些国际事务发表不当评论,表达与党和国家不一致的看法,造成国际社会误以为我国对外政策的立场有变;也可能是过失造成的,如在与外国人交往过程中,私下对一些外国事务或者国际事务发表看法,被人录音录像公开曝光,引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国的不满和抗议。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涉外活动中因发表不当言论或行为失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的,均构成本违纪行为。当然,过失违纪一般来说比故意违纪性质和情节要轻,因此,在党纪处分上确因过失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

       第五十二课 党委的工作部门需要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吗?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关于党组织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行为的处分规定,是严肃的政治纪律。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是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提出,是对管党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新的实践基础上的理念创新。管党治党根子在党委、关键靠担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所谓的“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指没有把管党治党当作自己分内之事,对于党纪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抓不管,致使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甚至造成塌方式、系统式腐败,严重破坏当地的政治生态。所谓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是指对责任担当认识不清,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导致党纪方面出现严重不良后果。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不仅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责任,还包括党的工作部门在管党治党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同时,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也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履行好监督责任,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同样也要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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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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