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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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催告书》

送达公告山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2024年6月17日向你公司作出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催告书》(晋综改委函〔2024〕429号),由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催告书》内容如下:    

  你公司在履行“**电子信息产业园保税区项目”《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三)》(JZSTXB〔2019〕第022-03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扶持资金的情形,构成严重违约。

我单位于2023年10月24日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决定书》(晋综示函〔2023〕715号),并于2023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进行公告送达。你公司应按照《行政决定书》向我单位履行支付违约金26475.9319万元(含退还政策扶持资金部分16475.9319万元)及滞纳金(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收)的义务。但你公司收到《行政决定书》后至今仍未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向你公司催告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收款账户名称: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财政管理运营部;

收款账户:040000000002271016;

开户行:国家金库山西省分库;金库代码:0401160000)。 

你公司逾期未履行,我单位将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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