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8月5日—8月8日)

崇仁路小学
创建于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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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将陆续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连载,每日两条,敬请关注学习!

8月5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月6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8月7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8月8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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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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