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建园25周年。25年来,民营企业家黄淦波成功把一个杂草丛生的荒山培育成一个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也成为了全国首家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这不但改善了东莞的生态环境,还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成为了粤港澳地区知名的生态旅游景区。从“荒山野岭”到“绿水青山”再到全球知名的“文化名山”,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树立了一个样板,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提供了鲜活的范例,为工业化进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路径。
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能取得如此辉煌成就,是离不开民营企业家黄淦波和他的团队,离不开观音山开发公司多年来的巨大资金的支撑,据观音山公园一位管理人员表示,近年来,景观音山开发公司不断投入资金进行基础设施的升级和改善,包括景区道路修建、景区硬件设施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工程。这些改进工程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游客的旅游体验感受,但同时也增加了景区的运营成本,据统计,二十五年来,景区累计投入的旅游建设等费用超10亿元。
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价的上涨和工资成本的增加致使景区运营成本不断上升,而门票价格自2006年调整为45元后,18年来一直未作调整,导致景区难以应对这些成本的增加,这些成本的上升,严重制约着景区的正常发展。近年来,观音山开发公司多次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门票调价或者恢复自主定价,均被相关部门拒绝,甚至还强迫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免收门票,这对于以门票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观音山开发公司来说,无疑是致命打击。后来在观音山公园反复投诉和反映之下,主流媒体对该起事件进行了大量报道,通过舆论和社会的关注,免收门票才暂时解决。
由此引发了“是谁夺走了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自主定价权?”的热烈讨论,这一论题的争议焦点其实是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应该实行政府指导价还是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商品服务价格坚持市场取向,即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价,只有少数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国家尽可能地把政府指挥市场经济的手(即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减少政府权力对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此后,由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和服务将会越来越多,由政府指导价格或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会越来越少,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广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属地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实行政府指导定价或政府定价,那何为利用公共资源?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否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中国人大网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所谓公共资源“是指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并且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利用的资源”,所谓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是指以自然景观和文化景观等公共资源为依托建设的自然景观类景区和文化景观类旅游景区,包括世界遗产、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包括主题公园、人造景点、旅游度假区等商业开发型的景区”。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利用樟木头镇石新村集体所有的林地资源,由观音山开发公司承包经营,继续投资建设的商业开发型的景区,集体山林为石新村集体的的财产,不属于公共资源。同时该集体土地也是观音山开发公司通过合同关系及支付租金而有偿取得,不是划拨或无偿使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就是商业性投资所建设的景观,是由民营企业(观音山开发公司)以自有和自筹资金创办和经营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出资或任何投入,其经营和发展完全受到价值规律、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影响。因此,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不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应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作为全国首家民营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其经营主体的民营企业性质就决定了其属于民营景区,观音山开发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有权利根据不同时期当时的实际情况和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比较本行业其他地方的收费标准,依据《民法典》《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请确认正常的市场门票价格,政府指导价的收费许可证应当废除,应当更新为市场调节价的收费许可证。
观音山开发公司经过多次深入调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观音山景区与东莞周边及省内同级别景区(景点)门票价格相比明显偏低,适当调整门票价格将有利于加快景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为游客创造更舒适、文明的旅游环境,从而切实改变景区配套设施滞后的状况。希望省、市相关物价局能根据观音山公园实际情况,尊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消对观音山公园违法实行了18年的政府定价,还民营企业-观音山开发公司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门票自主定价权,还广大民营企业一个合法、公平、透明、稳定营商环境,真正向社会释放改善东莞营商环境的正面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