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尤溪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案

尤溪生态环境
创建于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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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6月3日,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尤溪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23年自行监测年度执行报告中各污染物排放量均为0,数据异常。同日执法人员到该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2023年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的自行监测报告。

图:尤溪县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自行监测年度报表平台截图

【查处情况】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尤溪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6月30日内制定本年度自行监测方案并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同时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第三条第四项“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第12点规定,处罚款人民币39800元。

       6月13日执法人员后督察发现,该公司于6月12日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自行监测委托合同。该公司行为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首违不罚情形清单第6点:“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动态调整生态环境领域柔性执法事项的通知》(明环监〔2022〕59号)附件2“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5点:“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规定,对该企业不予处罚。目前,该企业已与第三方环保公司签订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将按时开展自行监测。

【启示意义】排污企业开展自行监测是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排污企业自证守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排污企业更好地掌握自身排放情况并且以此作为节能减排改造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企业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体现出企业依法自行监测的意识不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情况的管理及宣传力度,同时继续加大对排污企业的帮扶力度、优化帮扶方式,实现精准监督、高效帮扶,进一步压实重点排污企业主体责任、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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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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