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继续大力推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指引落地。2月8日晚间,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就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旨在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通过加强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水平,引导各类要素向可持续发展领域聚集,促进双碳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君合律师事务所黄嘉瑜对此评价,“信披是全面注册制的核心。全面注册制致力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信披能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是实现打造透明的资本市场的关键举措,与此同时,高质量的信披亦是上市公司传递价值,投资者发现价值的桥梁。”
持续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近年来,在市场各方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沪深北三大交易所持续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不断探索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投资端、融资端建设。
2022年度,深市超2,700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1,100余家披露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信息,800余家公司发布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或ESG报告,ESG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提升。在联合国关于G20国家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碳排放总量统计中,深交所上市公司排放总量最低,低碳排名居首。
2023年,沪市共1023家上市公司披露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率达到47%,披露数量和占比均创新高。上证5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和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的报告披露率接近100%,上证180指数样本公司报告披露率超过90%.
在融资端,近三年支持68家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在上交所IPO,募集资金1169亿元,支持低碳可持续新兴行业公司再融资970亿元,支持企业发行环保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低碳转型挂钩债券、可持续挂钩债券等4736亿元。在投资端,上证、中证指数已累计发布ESG等可持续发展指数138条,其中股票指数104条,债券指数31条,多资产指数3条,有86只基金产品跟踪,规模超过1000亿元。
在上交所上市的ESG等可持续发展ETF已达到43只,规模超过600亿元。中证ESG评价目前已应用于养老金、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保险资管、券商资管等100余家机构的投资组合管理,为引导可持续、长期、价值、理性投资提供助力。这些尝试和努力,推动形成了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生态,为建立标准相对统一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度积累了有益经验。
进一步丰富完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
在《指引》的起草过程中,沪深交易所坚持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体现中国特色。立足我国国情市情和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借鉴境内外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披露经验和最佳实践,设置乡村振兴、创新驱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等体现中国特色的重要议题,充分反映我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价值观和优先序。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上市公司发展阶段、披露能力,通过强制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披露相结合、设置过渡期和缓释措施等,实现成本与效益相匹配。
三是坚持系统思维。助力上市公司构建完善的可持续发展相关治理机制,明确以“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为核心要素构建的披露框架,以更好的内部治理、具体行动带动高质量的信息披露。
《指引》在现行规则内容基础上,积极吸收境内外有益经验和广泛共识,进一步丰富完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要求,共6章58条,设置20个具体议题。
在规则内容方面,一是建立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上市公司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个核心内容对拟披露的议题进行分析和披露,以便于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为应对和管理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所采取的行动。
二是明确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披露议题。环境信息披露章节设置了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循环经济、能源使用等重要议题。社会信息披露章节设置了乡村振兴、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供应链安全、平等对待中小企业等重要议题。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章节专门设置了反贪污反贿赂、反不正当竞争等议题,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反贪污反贿赂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培训体系和监督体系,通过披露与治理相结合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三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披露标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在气候披露等方面基础相对薄弱,《指引》适当降低了部分议题的披露难度,如对于上下游产业链碳排放、联营合营企业碳排放、情景分析等方面不做强制要求,以推动行为转变为重点,不刻意追求信息披露的完美性,以实现稳妥起步,循序渐进推动公司加强披露。
在规则实施方面,一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披露主体方面,报告期内持续被纳入上证180、科创50指数样本公司,以及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应当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鼓励其他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披露议题方面,按照强制披露、引导披露和鼓励披露的层级对不同议题设置差异化的披露要求。
二是定性披露与定量披露相结合。披露主体对于部分重要议题应当通过定性、定量方式披露,便于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进行横向、纵向对比。同时,规则为定量披露设置了缓释措施,上市公司在首个报告期对于定量披露难度较大的指标,可进行定性披露并解释原因。
三是提供过渡期安排及其他缓释措施。为给予上市公司充裕的时间做好能力建设和实施准备,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在2026年首次披露2025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在财务分析方面,披露主体在2025、2026年度报告期内难以定量披露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当期财务状况影响的,可仅进行定性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