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A公司2019年11月26日为其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8日,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金80万元、附加意外医疗费用8万元。
2020年8月2日上午11点10分,被保险人之一员工龚某在某项目进行顶板修补,站在约1米高的木凳上作业时不慎将木凳踩翻,跌落时后脑着地当即陷入昏迷,120急救到达现场后发现龚某已无生命体征,并告知无送医意义(后经了解当时因疫情医院管控较严格,不愿将已确定死亡的人员拉入医院),同时劳务方安全经理拨打110报警电话,经警方现场勘验,排除该起案件为刑事案件,并出具了《公民死亡证明书》。事故发生后,A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报案。接报案后某保险公司积极主动收集资料,查勘员及理赔部领导前后七次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积极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龚某的委托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并搜集案件资料。由于未去医院对客户最终致死原因无法判断,医院无法出具医学死亡证明,为保障被保险人权益,也理解客户无法提供有效理赔资料的难处,某保险公司又委托公估公司对案件进行再次调查,但公估公司的调查仍不能对死亡原因给出医学证明,赔款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经申请,当地行协在保障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权益的前提下开展调解,某保险公司最终与被保险人的委托人达成赔偿和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2021年12月20日某保险公司按照协议向被保险人龚某的委托人赔付人民币50万元整。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公平是指导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重要法律准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为消费者切实享有公平交易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证。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说明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免除责任等情况,并对投保人提出的关于保险产品的合理疑问,进行了明确的答复,A公司清楚所享受的服务和保险产品的有关情况,双方才能站在同一信息面,体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公平”。在信息公平的情况下,A公司结合实际需求,在质量有所保障、价格合理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中,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体现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公平”。正因为有了“信息公平”A公司在保险保障期间,被保险人龚某突发事故,能及时报案并保留相关理赔资料,对之后的理赔赔付情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减轻了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和A公司被保险人龚某的委托人由于对死亡原因存在疑问,导致对赔付金额产生了争议。A公司认为某保险公司有拖赔惜赔之嫌,向地方行协申请调解,某保险公司积极配合,最终在地方行协的调解下,赔偿金额在对双方权益进行保障的前提下达成一致。体现了公平交易权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相当的” 这一特性。行协在调解中,依据条例、尊重事实,消除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争议点,既维护了保险行业“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又保护了消费者在有偿获得保险产品和服务时,依法享有的权益,也体现了“公平”的意义,公正而不偏袒。
【风险提示】
1、保险消费者应了解以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是指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汽车、船舶,包括生长中的物质,如农作物、禽畜,不包括有关的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是指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二者可能产生不同风险,应投保相对应的保险产品,做到应保尽保,合理转移保险消费者自身的风险。
2、作为保险消费者,除了需要加强自身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意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真实、有效、完整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3、作为保险消费者,在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服、行业协会协助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