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东风街道新园社区东方花园46、47号楼的物业(济南锦绣物业公司),未公示也未经过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费和停车费,严重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针对济南锦绣物业公司的行为,历城区住建局和东风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7月1日下午,历城区住建局来到东风街道办事处,和街道物业办、新园社区居委会、济南锦绣物业公司负责人及部分居民代表,在东风街道四楼会议室召开了针对46、47号物业费、车位费等问题的协调会,区住建局,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公司要执行物业管理条例,不得随意提高物业费和停车费;此小区的车位不属于业主所有,物业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收取停车费,居民也不能拒交停车费;并要求物业公司认真学习并执行《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先出方案,收取多少物业费,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征求民意,让居民自己来选择物业提供哪种服务,并且在征求民意期间,物业需先恢复原来的物业费和停车费。
通过区住建局和东风街道办事处的协调,锦绣物业公司和居民代表达成了共识。街道物业办和新园社区将持续跟进,严格落实《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整改,妥善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