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4年7月起,我县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2%,从每月1041元提高到106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2%,从每月863元提高到881元。
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8.13%,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从每月706元提高到763元、从每月661元提高到715元、从每月612元提高到662元、从每月565元提高到611元。
新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乡镇民政部门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特困人员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按规定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