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28日,山西省慈善总会和山西省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组织全省慈善机构领导和相关社会组织的基金会领导在省城举办了《学习贯彻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暨慈善工作业务培训班》,这次开班是对今年9月5日起开始实行新修订的慈善法的解读、领会、渗透和执行。
习近平主席在党的二十大《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报告中明确指出:慈善事业是一项全民的事业,必须充分激发全民的爱心,调动全社会的热情,使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慈善事业是中国式现代化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主席同时强调:“要构建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的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201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施行。历经7年,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于2024年 9月5日正式施行。
1.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应急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2.完善了公开募捐的规制,新修改的慈善法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而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合作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制。
3.进一步完善了对慈善信托的规制。
4.增加了发展社区慈善并作为促进措施的规制。
5.首次将个人求助行为与网络平台纳入慈善法规范,并授权主管部门指定平台、制定相关政策。
6.其他方面的进步。如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首次明确提出了“募捐成本”。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我国的传统慈善,主要在救助鳏寡孤独残疾者以及扶贫济困、救灾减灾等领域。《慈善法》第三条界定的慈善是“大慈善”概念。除了救助鳏寡孤独残疾者和扶贫济困救灾以外,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这些都是慈善。在这些领域,人人皆可慈善,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捐赠财产和志愿服务都是慈善。“大慈善”的界定,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壮大,开辟了广阔空间。
《慈善法》对慈善机构的设立、运行、投资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用立法让捐赠者得到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诈捐者得到惩戒,才能营造一个多赢的局面。例如,在慈善法中,专门有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哪些信息捐赠人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受助者有权知道、哪些信息在法律规定中不便公开。显然,本愿做慈善而不会做慈善,在困扰着很多中国人的同时,从基本法律层面上界定好权利与义务,正当其时。
修订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一条,是修改了30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定位,重新定义为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被砍掉的“信息”二字,则完全交还给“慈善中国”,也就是民政部下属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
新增的“服务”二字,则寄托着下一个期待:从动员公众参与募款,向赋能社会组织数字化筹款的道路演进。
7年前,《慈善法》最终未采纳“个人求助”的原因很简单——个人求助是私益,慈善是公益,二者不可混为一谈。此次公布的《慈善法》修订草案中,“个人求助”相关条文被纳入附则,终于为多年的争议画上句号。
此次《慈善法》的修订中采取了一种折衷的方法,将“个人求助”纳入附则,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求助信息真实性审查义务。”
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分歧主要在于:部分学术界专家从“慈善是一种公益性的利他行为”这一定义出发,认为个人求助并不属于“利他行为”,而是一种自己救助自己的行为,不属于慈善的范畴,因而不应写入《慈善法》。
在此次修订草案中,备受关注的“个人求助”被纳入附则,填补了“公益、私益”之争折射出的法律空白;疫情期间的应急需求、各类重大突发事件暴露的现实短板,通过一次次转危为安的实践经验,促成了特别加入的应急慈善专章;另外,对互联网公益平台做出制度性约束,明确退出机制,则又是修订中的一大亮点。
无论物质文明还是精神文明领域,我国慈善事业已经为全社会提供了强大的正能量,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力。
《慈善法》的顺利通过,标志着中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化时代,进入“大慈善”的时代。有理由相信,有了法律的保障,中国慈善事业一定会健康快速发展。中国社会的进步,需要慈善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慈善事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慈善组织一定要审时度势、挑战自我、开拓进取,努力办成社会认同、政府信赖、人民贴心的慈善事业,并使慈善会沿着健康轨道稳步前进,最终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