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支行|廉问早安|2024年第130期总第596期    以案释纪 | 严守党的工作纪律

派驻纪检组第八组
创建于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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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广大党员干部要将严守工作纪律贯穿于实际工作中、落脚到干事创业上,坚持严以律己、严以用权,立足自身岗位推动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

01力戒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警示案例

某省某市海洋与渔业局原局长柯某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行动少落实差,仅以文件贯彻文件。2017年7月以来,市委、市政府多次召开会议部署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问题整改工作,并明确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整改违规养殖影响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柯某既没有及时组织传达、部署有关工作,也没有及时有效督促落实。在因工作不力被通报批评后,仍没有按要求拿出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也未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落实。2017年12月13日,上级有关部门进驻该市检查,次日该局才照搬照抄上级文件下发工作方案,但该方案没有细化目标、任务、时限和具体措施。最终柯某因违反工作纪律,存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被处以政务警告处分。

02严守保密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示案例

某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原副主任鲍某在负责调查某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受贿案件过程中,获悉该集团公司拟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方式借壳上市。在知悉了被收购、重组对象的关键信息后,推断出其所拟收购、重组的目标公司。在明知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其无意中将该信息告知其同学。该同学随即在股票价格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先后买卖该公司股票共计36万余股。并在股票复牌后,陆续抛出,非法获利420余万元。鲍某因违反保密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记大过处分,调离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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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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