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自我反洗钱能力,自发抵制洗钱犯罪,发挥反洗钱维护金融安全、治理金融乱象的作用,营造全社会浓厚的反洗钱氛围,珠江支营近期多次走进社区开展主体分别为“打击洗钱犯罪 维护金融安全”及“远离洗钱犯罪 守护经济安全”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首先,向在场街坊群众介绍洗钱的概念及洗钱罪的概念。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及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的罚则规定如下:没收实施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其次,向在场街坊群众介绍洗钱的危害。洗钱的危害分别有: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导致社会不公平,影响国家声誉;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最后,向在场街坊群众讲解两个洗钱有关案例,加深街坊群众对反洗钱的认识。案例一,金融诈骗洗钱,余某等人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A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B公司。杨某在明知余某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公司账户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法院判处杨某犯洗钱罪。案例二,电信诈骗洗钱,胡某甲以助孕生子为名诈骗他人钱财23.38万元,胡某乙明知胡某甲资金是诈骗犯罪所得,仍然提供POS机进行刷卡套现,协助转移赃款42690元,并收取刷卡金额5%的手写费。人民法院认定胡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次宣传活动令在场街坊群众知道什么是洗钱,认识到洗钱的危害,提高在场街坊群众的反洗钱能力,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