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雨母山镇中学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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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文化的基础要素和鲜明标志,是促进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为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为推进语言文字工作提供了总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指导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学校作为语言文字建设的主阵地,要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创设良好的氛围,全面提升师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确立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孛”的法定地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02

什么是普通话

        普通话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从语音、语汇、语法三个方面来对普通话加以规范。

        推广普通话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需要。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是否拥有统一、规范的语言,是关系到国家独立和民族凝聚力的具有政治意义的大事。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使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公民具有国家意识、主权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现代意识的具体体现。

        规范汉字对于现代汉语来说,包括经过整理简化的字和未整理简化的字两部分。经过整理简化的字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以字表等形式正式颁布的现代汉字规范。未整理简化的字是指历史流传下来的,沿用至今,未经过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如人、山、川、日、水、火等字。

        规范汉字与汉字不是同一个概念,汉字是记录汉语的文字,已有6000多年历史,现用的汉字是从甲骨文、金文演变而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各种不同的表现形态,并存于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而规范汉字是新中国成立后,对汉字进行了整理和简化而形成的。规范汉字的标准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十二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04

《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弘扬传播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推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树立和增强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充分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圢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校语言文化传承功能,推进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行动,加强中小学古典诗文教育教学。推动中华经典诵读、书写、讲解等文化实践活动入社区、下基层、进部队。支持开展对吟诵的研究、抢救倸护和传承工作。开展当代语言文化研究,促进语言文化健康发展。完善国民语言教育大纲,推动开展国民语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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