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守廉洁自律,做好人民公仆

黄萍
创建于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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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明确了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学习《条例》,规范自身行为,养成良好的修养和习惯,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廉即廉洁,喻不贪不腐,两袖清风;洁即洁白,乃光明磊落,一尘不染。“廉者,政之本也,德之主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廉洁奉公树立新风”,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持续纠治“四风”,当好良好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廉洁奉公”强调的是清廉、公正无私的品质,体现了对公共事务的忠诚和责任心,这四个字,承载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积淀的深厚道德底蕴,也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廉洁自律的政治本色。对于每一个党员来说,都是心中的一盏明灯,指引着我们在工作的道路上,始终坚守初心,不忘使命。

保持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贪欲,最大的敌人是自己,关键在于强化自身修养,筑牢防腐拒变思想防线。当以先贤为榜样,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清官廉吏晏婴、包拯、海瑞、于谦、焦裕禄、邓稼先、王进喜······他们的故事如同璀璨的明珠,他们的精神如同不灭的明灯,指引着我们在物欲横流的世间保持清醒与廉洁。学习《条例》,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无论是处理公务还是处理个人事务,都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同时,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的工作中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影响和带动身边的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说“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作为农村基层党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认真学习《条例》,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断锤炼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做一个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他们守德、守纪、守法。党员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从点滴小事做起,在利益诱惑面前始终不忘党的纪律,廉洁自律,不忘初心,坚守本心,做一名知纪、畏纪、守纪的合格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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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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