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题整治】

大田县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二)

大田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创建于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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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满意度,树牢“群众主体、群众参与、群众满意”理念,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省、市纪委监委将“整治个体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守护百姓就医健康安全”纳入2024年“点题整治”项目。我县积极开展整治个体医疗机构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现将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

大田县某某口腔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案情介绍】

2024年5月30日,大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大田县某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种植牙病历未见必要的血液检查和传染病筛查。经调查核实,大田县某某口腔诊所种植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未依照常规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该某某口腔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大田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11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开展种植牙的医师需具有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口腔执业医师,接受正式口腔种植学课程120课时以上(含种植学实习)考试合格;或经过口腔种植学的继续教育累计Ⅰ类学分40分以上;或在境内外教育机构(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教育机构)接受口腔种植学培训和学习满3个月并获得结业证书。

2.具有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在首次手术治疗前应当依照常规进行颌骨X线检查与诊断、必要的血液检查及传染病筛查。

3.对具备口腔种植治疗适应证并同意接受种植治疗的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签署种植治疗知情同意书。

4.开展口腔种植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种植门诊病历,其书写与管理应当执行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种植门诊病历还应当包括X线检查记录、手术记录、治疗记录、使用材料(含种植体)登记记录、复诊记录等。

5.《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6.《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温馨提示】

口腔种植牙需求日益旺盛,口腔种植牙前必要的血液检查和传染病筛查却是许多个体口腔诊所容易忽略的环节。口腔种植牙也是手术,做好必要的传染病筛查,既是对医护人员的保护,更是对患者自身的保护。做好筛查才能严格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加强预防交叉感染。群众就诊时如有发现类似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或拨打12345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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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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