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家殡葬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云南省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会受到
何种处分?

创建于06-28 阅读3169

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

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监察局、组织部、人事局、民政局:

  为充分发挥公职人员在殡葬改革中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全面推进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俗,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现将《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云南省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挥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职人员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带头实行殡葬改革。

  第四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本人参与操办的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火葬区内,毁林造坟,占用耕地、林地,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活人墓或家族墓的;

  (二)在火葬区从事土葬用品生产、经营销售的。

  第六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在火葬区内,参与偷运尸体违法土葬的;

  (二)为应当火葬的死亡直系亲属进行土葬的;

  (三)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诽谤、侮辱人格的;

  (四)为应当火化的死者提供土葬用地的。

  第七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对依法执行公务的殡葬管理人员进行围攻、殴打、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法规,并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集体闹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或从事殡葬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服务人员违反殡葬管理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九条  行政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推进殡葬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自:剑川县融媒体中心 今日剑川 2022-05-09 18:33 云南

阅读 3169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