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概念、主体、分类
- 保险欺诈 :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 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 欺诈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一方实施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实施欺诈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他人共同实施欺诈行为。
- 欺诈分类: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等。
- 保险欺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1、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以骗取保险金。
- 2、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涉及非法设立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设立虚假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等。
- 3、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单、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证件、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利用保险单证进行非法集资等。
保险欺诈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个人>1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个人>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典型案例: 伪造虚假病例骗保,亳州市特大保险诈骗案
- 安徽省亳州市,多家保险公司发现近期索赔急性心梗重疾案件存在异常。经仔细比对此类案件材料后,发现所有案件在“就诊医院”、“就诊病区”、“疾病类别”、“住院流程”、“观察期后立即出险”等方面存在高度雷同;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亳州某医院医生明某利用职务之便,或和被保险人勾结,或指使亲戚朋友住院,通过让真正患有心肌梗塞的病人冒名顶替做检查,虚构被保险人患有急性心肌梗塞,再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巨额保险理赔款,涉及金额约800万元,此案涉及人员20人,其中医生两人,保险业务人员两人,中间人2人,其余为参与诈骗普通民众,涉案人员年龄跨度27岁-61岁;2021年11月10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据法院查明,被告人明某、朱某等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最终7人被判刑,刑期4.6年至11.6年不等,退还不当得利,并处罚金。
瑞众人寿咸阳中支温馨提示:
保险欺诈行为是对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侵害和扰乱,影响保险行业按照正常保险规律经营,让我们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保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