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百问百答(七)

抚顺院区管理部
编辑于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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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抚顺院区管理部开辟“每周一学”专栏,通过深入学习,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底线意识,坚决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中展现担当、彰显坚定的立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7.公务员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是否丽以晋升职级、级别?

       《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上述规定中没有提及系党员的公务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是否可以晋升职级、是否可以晋升级别。对此,依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关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以及《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规定,公务员受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结束前不得晋升职级、不得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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